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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职责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2日
 

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57365-08-9的职责为:

(1)拟定全市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辖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市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在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组织并实施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8)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业务交流活动。

(9)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审计监督及审计调查事项。

(10)派出审计机构的职能是:

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对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完成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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