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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2日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职权名称:审计监督相关权力)
单位:57365-08-9(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局内各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依法执行审计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及保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具体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审计回访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二是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检查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情况;
三是推行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其审计结果、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交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四是驻局纪检组组织局内相关部门及廉政监督员开展审计回访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为:审计人员按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主审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实施结果进行审核;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相关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理;总审计师及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审计结果。
(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程序为:发布审计质量检查通知书;组成检查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检查组提出检查结论;经内部流程控制出具正式业务质量检查报告;通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
(三)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程序为:按制度要求启动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按业务会议规模分别由法规部门、业务部门通知参会人员及准备会议材料;由局领导主持会议;业务部门记录会议情况并撰写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报主持审计业务会的局领导审签;业务部门按照业务会议记录、业务会议决定补充查证并修改审计结果文书。
(四)审计回访程序为:局监察室制定审计回访计划;通知回访单位;召开座谈会、走访、个别谈话;撰写回访报告;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下列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包括未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告知计划确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未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未按规定程序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未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和组织听证、未告知被审计对象救济途径和期限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过程中,因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应对措施确定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审计而未审计的;或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被发现而未发现的;
(三)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四)因审计人员因素造成投资审计核减金额严重失实及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五)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应当按规定处理处罚而未处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和人员,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未按照规定移送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审计实施过程,审核、复核、审理、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提出的;
(八)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对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停职培训;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形式的处理。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职权名称:内部审计管理监督相关权力)
单位:57365-08-9(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内部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内部审计准则、工作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业务规章、管理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具体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四是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批评教育。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在内部审计中,有下列不履行内部审计准则、工作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业务规章、管理办法等情况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审计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不诚实、守信,歪曲事实,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二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三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四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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