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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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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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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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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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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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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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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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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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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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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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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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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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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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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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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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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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8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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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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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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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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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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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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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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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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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第5-18条;《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42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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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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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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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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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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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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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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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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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46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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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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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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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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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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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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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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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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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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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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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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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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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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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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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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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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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4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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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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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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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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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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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予以表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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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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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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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第195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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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审计机关及市局各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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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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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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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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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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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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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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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6、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16、17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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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执行单位和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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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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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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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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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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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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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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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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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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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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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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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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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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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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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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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9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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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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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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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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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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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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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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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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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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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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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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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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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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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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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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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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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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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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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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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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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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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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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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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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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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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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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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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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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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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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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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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2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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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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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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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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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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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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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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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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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6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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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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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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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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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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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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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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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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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3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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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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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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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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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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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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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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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内审管理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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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6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审计局增设总经济师职位和内部审计管理处的批复》(石编办【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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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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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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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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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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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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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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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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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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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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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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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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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审计资料以及取证权;提请相关部门协助审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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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审计资料以及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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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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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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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1、32、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8、29、30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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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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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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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相关部门协助审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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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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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法规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金融审计处、企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驻市国资委特派办、驻市商务局特派办、驻市建设局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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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7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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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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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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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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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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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审计结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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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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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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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3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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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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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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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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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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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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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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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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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12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08-9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2009】111号);《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石机编【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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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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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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