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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审计局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县和县以下领导干部及领导人员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园区分局
在市审计局领导下,依法负责对市管开发区(园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区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及其他项目等情况的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开展审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拟定审计业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统计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依法负责对全市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总体方案;对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市财政局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按照省审计厅的安排或授权对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的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汇总市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汇总,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整改报告。对市财政直管区、县的财政决算审计;组织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负责承办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事项;指导全市财政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负责承办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事项;完成市人大、市政协提案涉及行政事业方面的审计事项。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市政府农牧、林业、水利、扶贫、国土资源和农工委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绩效审计;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资源环保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的农业、资源与环保审计业务;负责承办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事项;完成市人大、市政协提案涉及农业与资源环保方面的审计事项。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负责承办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事项;完成市人大、市政协提案涉及投资方面的审计事项。
(七)企业金融外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承担组织实施由审计署、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开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及国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的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市属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
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款、贷款项目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审计。
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企业金融外资运用审计业务,负责承办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事项;完成市人大、市政协提案涉及企业金融外资运用方面的审计事项。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财政直管区、县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负责承办上级授权或交办的审计事项;完成市人大、市政协提案涉及社保方面的审计事项。
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六)《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十一)《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7号);
(十二)《石家庄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十二)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三)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
三、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
凡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计结果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裁决。
(二)除了可以提请政府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16号审计局,邮政编码:050011。
2.网上信访地址:57365-08-9官方网站“投稿信箱”http://www.www.0318ka.com。
3.受理电话:0311-86689090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三)受理反馈程序(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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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08-9审计监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7日
 
57365-08-9审计监督事项清单
 
一、审计局的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一)审计局的职责
1.对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市本级财政直接管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市属国有企业、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及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0.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有权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1.对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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